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江检简单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603********1211 ,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住白山市江源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江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1日被江源区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于2020年9月10日14时许,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在***镇***街自家门前掉头期间,被江源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鉴定,张某血液中乙醇成分为113.00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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