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男,汉族,1969年04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30********4013,高中文化,安徽**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路**号**园**室。被不起诉人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3日已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1日21时16分许,张某醉酒后驾驶鲁H****小型汽车行驶至阜阳市颍州区颍上南路:颍上南路与西湖大道交叉口,被交警五大队三中队现场查获,后民警带张某至阜阳市创伤医院进行抽血。经阜阳市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27.7㎎/100ml。
本院认为,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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