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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4-10-07 admin 评论0

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新宁检刑不诉〔2021〕2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女,1988年10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住新宁县金石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23日被新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9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7月2日21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饮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从***KTV出发,车辆行驶至新宁县金石镇金****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现场用警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张某进行酒精含量测试,检测结果为122mg/100ml。后执勤民警将张某带至新宁县人民医院抽取其血样并送湖南程盛司法鉴定所检验,张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88.85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全部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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