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二区刑不诉〔2017〕12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41979********,汉族,初中文化,系中山市**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县**乡**村**号(以上系自报)。2017年7月12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8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11日晚上8时20分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粤T2E****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中山市**镇**街**市场对开时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静脉血液乙醇(酒精)含量为9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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