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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合同诈骗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不诉〔2020〕Z6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2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镇***村***号(以上均自报)。2020年3月30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6月29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7月24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中山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7年7月份,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受被害人吕某某的请托,介绍被害人吕某某向中山市**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期间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收取了被害人吕某某一次性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3万元,并与被害人吕某某及其丈夫邓某某恒签订了《委托抵押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被害人吕某某每月支付人民币10500元给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直至上述贷款还清为止。截至案发时,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一共收取了被害人吕某某人民币124500元。

2019年5月,中山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被害人吕某某未支付贷款本息为由起诉到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被害人吕某某认为自己被人合同诈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0年3月30日上午9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前往公安机关反映情况。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已退还人民币12万元给被害人吕某某,并取得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本院仍然认为中山市公安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中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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