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怀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7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快递有限公司怀柔**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怀柔区**园**村**号楼**号,现住该处。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8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行政拘留七天,罚款人民币2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依法传唤,次日转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彭素芬、被害人蒋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1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为讨回已出售给被害人蒋某某的房屋,酒后至怀柔区**镇**村**号院外,持砖块将被害人蒋某某停放于该处的白色奔驰轿车(车牌号:京N****2)后风挡玻璃砸坏,后将被害人蒋某某打伤。经鉴定,轿车受损价值为人民币6530元;被害人蒋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0年6月4日,被不起诉人张某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20年6月25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蒋某某人民币10300元,被害人蒋某某对被不起诉人张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程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被害人蒋某某辨认被不起诉人张某的笔录;5.书证:接受证据清单、刑事谅解书;6.鉴定意见:北京市怀柔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北京市怀柔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材料、前科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查明事实。被不起诉人张某对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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