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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广饶县人,户籍所在地**:广饶**办事处**村**号。因犯盗窃罪,1998年10月5日被广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2005年1月25日被广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2016年9月30日被广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寻衅滋事嫌疑,2019年10月24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1月25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5月7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广饶县公安局经补充侦查,于2020年4月7日、6月5日二次移送审查起诉。

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2月20日晚,陈某某在高店村李国营经营的饭店内吃饭,饭后因为李国营不同意其赊欠饭费,遂对李国营怀恨在心,认为李国营不给其面子。之后陈某某打电话给张某诉说此事,让张某找几个人来高店村李国营的饭店吓唬吓唬李国营,以期给陈某某出头挣回面子。2014年2月20日22时许,李某某受张某指使带领两名男子驾驶一辆白色长安悦翔轿车,携带砍刀,来到李国营在高店村租赁经营的饭店闹事,因饭店已经关门,未果。后被人劝走。饭店的房主张某某接到家人电话说是有人来闹事,便通知本村村民高海建、张朋,其表哥高某某驾驶两辆汽车跟随追赶,追到丁庄镇俊源石油化工公司南门西边时,将李某某等人驾驶的车辆别到路边撞坏(经鉴定损坏6559元)其中高某某驾驶的车辆与对方车辆发生过挂擦。张某某紧随其后,将车停在长安悦翔轿车的后面,张某某下车后,被对方从车辆左侧后排下车的一名男子用刀砍伤,法医鉴定为轻伤一级。李某某、陈某某、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李某某及二名男子受张某安排,准备了砍刀等工具,预备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但未能进入张某某家中。李某某将这一情况告知了张某,张某表示让其离开,李某某等人遂驾车离开现场。后因张某某等人驾车追赶,双方车辆发生碰撞,张某某被其中一名男子砍伤。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张某某被砍伤系之前寻衅滋事行为的延续,亦无证据证实张某在李某某驾车离开后,继续实施了指使李某某等人砍伤张某某的行为。因此,认定张某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饶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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