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侯检刑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平,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219XXXXXXXXXX,汉族,专科文化,行政办公人员,侯马市公安局退休民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侯马市,住侯马市红卫厂XXX家属院X号楼X单元X层西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侯马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9日被侯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侯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平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22时25分,被不起诉人张某平与妻子杨某在侯马市林机场家属院大门口与张某平弟弟张某、张某安因为家庭纠纷发生冲突,张某平持菜刀砍伤张某和张某安,张某和张某安在防卫张某平的故意伤害过程中造成张某平受伤。经侯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张某安之损伤构成轻微伤,张某平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平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因系家庭矛盾引起冲突,赔偿了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平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侯马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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