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检刑检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4331011993********,苗族,本科文化,星之都酒店经营者,户籍地湖南省吉首市**街道**组,现住**小区**栋**栋**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吉首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委托辩护人田佳,湖南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吉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张某甲家人以张某甲名义购买吉首市人民中路390号乾州世纪广场商业城十楼1039、1040室两套商业住房开酒店,取名星之都酒店,张某甲为经营者。
2018年5月,星之都酒店准备装修,张某甲委托好友王某甲与装修人员姚某某洽谈,决定以包工不包料方式发包给姚某某施工。由王某甲监工,按工程进度通知张某甲付款。双方只有口头协议,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王某甲跟张某甲报告洽谈包工工资大约32万元,装修材料都由姚某某以酒店名义找材料商赊账,由姚某某拿材料单子找张某甲结账或者张某甲直接给材料商结账。期间星之都酒店装修费用共计116.01万元,实际支付71.543万元。至2019年7月,酒店装修全部完成。
星之都酒店于2019年9月初开业。
吉首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于2020年1月9日接到工人报案,经调查星之都酒店装修拖欠民工工资问题,并于2020年1月15日下达《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改正指令书》,限期在3日内张某甲付清拖欠全部农民工工资33.40357万元。
《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改正指令书》送达张某甲后,张某甲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劳动工资。吉首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把案件移送吉首市公安局,吉首市公安局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侦查。
2020年1月21日,张某甲支付拖欠工资共计16万元;2020年4月3日,再次支付工资17.40357万元,合计24个民工33.40357万元工资已全部支付清楚,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劳动保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案件移送材料目录、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星之都酒店注册信息、劳动立案审批表、调查询问笔录、拖欠工资花名册及工资总计单、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改正指令书及送达回证、星之都酒店装修拨款明细、银行流水分析研判、不动产产权信息、民工工资拖欠及发放花名册、手机银行电子回单、农民工领取工资照片、刑事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王某甲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石某某、宋某某、吴某某、唐某某、符某甲、杨某某、张某乙、陈某某、符某乙、王某乙、张某丙陈述;4.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三款规定的行为,应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西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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