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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故意伤害案)曲检刑刑不诉〔2019〕13号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曲检刑刑不诉〔2019〕1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3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住**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6月27日被曲周县公安局监视居住,9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20日22时许,曲周县**镇**村刘某甲酒后,因和其哥哥刘某乙分家的事,和其父亲在家中发生争吵,邻居郑某某听到后过来劝解,此时刘某甲不小心被门上的玻璃将胳膊划伤,随后刘某甲给朋友张某打电话,让张某带其就医,张某过来后和郑某某发生口角并撕拽,将郑某某致伤。经曲周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活体鉴定:郑某某“ ”三度松动,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郑某某左侧气胸、左侧第3、4肋骨骨折,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偶犯、赔偿被害人达成调解、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曲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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