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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19〕29号

被不起诉人,男,1998年10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4199810294836..,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涅阳街道办事处,住镇平县涅阳街道办事处新城广场。2019年6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日凌晨,被害人冯永记在镇平县新体育场东侧树下酒吧与某好友侯雨露因琐事发生纠纷,被不起诉人某将冯永记打伤。经法医鉴定:冯永记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人被不起诉人某赔偿被害人冯永记经济损失17万元,双方已经达成谅解。

2019年6月24日被不起诉人某到镇平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案发后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又能主动投案自首,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镇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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