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乡**村**社**号,现租住定西市安定区**镇**村**社出租屋,农民。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甘肃省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于2020年6月18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与何某因感情不和于2019年4月离婚。2020年2月29日19时许,何某酒后来到位于定西市安定区**乡**村**社张某父亲张某甲家,欲见其女儿何某某未果。何某便在张某甲家大门口大吵大闹,张某甲到门口后与何某发生争执并相互撕扯,何某朝张某甲的头部捣了一拳,张某见其父被打,便从家中拿了一把菜刀后出去与何某发生撕打,在撕打的过程中,张某将何某的左肘、背部等处砍伤。砍伤后,何某在**社的公用场上又对张某甲一家人进行辱骂,被张某乙朝头部捣了几拳。致使何某被张某、张某乙殴打致伤(张某乙已被治安处罚)。经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因婚姻家庭纠纷砍伤他人且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故意伤害罪。该案系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能够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张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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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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