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区检刑检刑不诉〔2020〕21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219**********,满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张掖市**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路**楼**室,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9日被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由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2月9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向被不起诉人告知其权利义务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2020年5月31日10时许,在张掖市**公司办公室内,被害人张某某因琐事与公司负责人张某之间发生争执,后被不起诉人张某用水杯将张某某嘴角处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伤势程度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张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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