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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曾用名张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8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号贵州省龙里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8月26日被龙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于2020年9月7日被龙里县公安局转为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1日被龙里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龙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6日06时许,张某在位于龙里县**镇**********栋**户的家中,与妻子何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随后张某殴打何某头部,并用脚踢打何某腰背部,造成何某身体腰椎、膝盖等多处受伤。经贵州省龙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何某身体损伤程度鉴定,鉴定意见为何某腰2、3右侧横突骨折的损伤程度已达到轻伤二级。

另查明:何某于2020年11月19日出具谅解书,谅解了张某的行为。

本院认为,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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