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2051986********,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住唐山市开平区**镇**村**街**排**号,唐山市**赛鸽城原**。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唐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9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唐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唐山市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19日将该案移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6月18日至2020年7月1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在唐山市路南区稻地镇经营唐山市坤鹏赛鸽城(以下简称赛鸽城)期间,利用赛鸽城举办的赛鸽竞翔赛的比赛结果进行附加赛,接受鸽主或经鸽主同意的不特定人员的下注,并按照总下注金额的约9%抽水后,将剩余的下注金额发放给押注成功的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作为赛鸽城的会计,负责接收押注资金并登记。2018年11月18日,唐山市公安局对坤鹏赛鸽城进行突击检查,当场查获记录押注信息的记录纸4张、押注收据26册、接受押注的手机两部。通过记录押注信息的账单、收据和微信转账记录,公安机关共核实参赌人员29人、赌资153300元。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作为赛鸽城的会计,其在该聚众赌博的行为中作用较小,只是负责接收押注资金并进行登记,犯罪情节轻微。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从犯,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
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