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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付某甲等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仪检一部刑不诉〔2020〕56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41994********,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四川省仪陇县人,住仪陇县********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陇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付某甲、付某乙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伙同付某甲、付某乙在仪陇县三蛟镇昆山村9组鳌溪河支流天然水域内,使用电瓶、网杆等电鱼设备,捕获鲫鱼、黄辣丁及小龙虾等水产品共计2.88公斤。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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