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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红检二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5196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天津市红桥区**路**楼**号内**号,现住地天津市河北区**路**花园**号楼**门**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8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6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路**花园**号楼**门**号,现住地天津市河北区**路**花园**号楼**门**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8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7月至2019年4月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刘某某,在天津市红桥区**砂锅居经营期间,以为在此摆摊的商贩提供保护,不让他们受到欺负及告知综合执法队检查时间为由,向在此摆摊的商贩收取保护费。期间向经营炒海鲜的**麻辣海鲜的商贩收取13.5个月,每月1200元保护费,共计16200元钱;收取叫舒某某的商贩6个月,每月500元至800元不等保护费;收取叫丁某某的商贩6个月,每月1000元保护费,共计6000元钱;收取叫郝某某的经营烤面筋和烤鱿鱼两个摊位一个月,共计2000元钱。收取叫于某某的经营烤冷面和烤海鲜的摊位每月800元至1500元不等的保护费,56个月共计63000元后被民警查获归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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