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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周某某等五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31992********,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镇**村**组**号,住贵阳市南明区**路**小区**单元**号,因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7月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白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1月7日至2019年12月6日,自2020年1月3日至2020年1月2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6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张某某通过周某某、叶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等人向对外宣称可以使学龄前儿童跨区域就读贵阳市白云区**小学、贵阳市白云区**小学等公办学校,以此方式向姚某某、胡某某等32人贩卖伪造户口簿、不动产权证书及文化户口簿共计70余件,张某某从中非法获利共37万余元,通过周某某贩卖证件共计30余件,周某某从中非法获利6万余元,通过叶某某贩卖贩卖证件共计20余件,叶某某从中非法获利2000余元。张某某在收到姚某某、胡某某等人身份证、户口簿等信息后进行编辑再交予郑某某,郑某某在贵州省体育馆附近找人伪造学龄前儿童入学所需户口簿及不动产权证书,按照每件100元至250元不等的价格将伪造的证件卖给张某某,共贩卖40余件。其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明知郑某某将伪造的证件卖给张某某的情况下,仍为郑某某贩卖证件提供联系买家、收取费用等帮助。经贵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等人买卖的户口簿、不动产权证书为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未非法牟利,系从犯,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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