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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孙某某等4人敲诈勒索案)_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19〕2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11960********,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中共党员,山东省宁阳县人,住宁阳县**镇**街**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宁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8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8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7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因妻子与被害人齐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欲找齐某某讨要说法,遂伙同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三人一同来到齐某某经营的位于宁阳县磁窑镇南驿商业街十字路口东100米路北的追美鞋城店内。被告人张某某的岳母孙某将情况告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孙某某拨打王某某的电话告知不要揍出伤情,同时让齐某某写保证书,并给张某某发送了一条内容为“写保证书时,用手机录像,是他自愿。不是逼他”的短信。张某某等人对被害人齐某某进行殴打,并逼迫齐某某写下20万元的欠条。后张某某将欠条交给孙某某。

本院认为,该案中被不起诉孙某某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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