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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庆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1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现住白山市抚松县**大街**胡同**家属楼**单元**室,2018年8月25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黑龙江省森林公安局尚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庆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3197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尚志市,现住哈尔滨尚志市**村,2018年9月11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黑龙江省森林公安局尚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庆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苇河林场签订102林班2小班林地种参承包合同为8.2公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宋某某去承包地现场时,看见实际面积比承包合同面积大,二人便私自商议进行开垦平整。经黑龙江省林业监测规划院鉴定超出合同面积70.3亩,森林植被遭到严重破坏;在审查期间,二人对鉴定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后经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涉案地块面积为65.6亩,由于栽植红松且做床栽植人参,红松栽植密度和成活情况很好,符合造林技术规程,森林正在恢复,对原有植被没有达到严重毁坏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抓捕破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参地承包合同

2、黑龙江省林业监测规划院鉴定书、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书

3、证人黄某某、杜某某、马某某等13人证言。

4、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宋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宋某某在承包林地期间,擅自扩大种植面积种植人参,但在种植人参的同时,实行红松、人参兼种,后经司法鉴定对原有植被没有达到严重毁坏程度。因证据发生变化,存在合理怀疑,故认定二人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宋某某做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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