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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庄某某等8人串通投标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二区检三部刑不诉〔2020〕Z643号

被不起诉人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2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广东**建设有限公司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水县,住**镇**村****村*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庄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8月2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开始,汤某甲、汤某乙、温某某(三人均已判决)联系多家公司组成小团队串通投标,团队中标后,参与串通投标的公司获得分红。

被不起诉人庄某某持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在东莞的投标权。2016年10月,汤某甲找到庄某某,让庄某某一同参与*****服务业生态产业带首期配套工程(工程金额为7684498元)投标,庄某某同意。后庄某某以**公司的名义参与上述工程的串通投标,并分得串标分红9000元。

2020年6月12日,接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被不起诉人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案发后,庄某某退赃9000元。

本院认为,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行为,但情节相对较轻,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已全额退赃,且系企业经营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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