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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张学智等6人寻衅滋事案)_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女,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304198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乌海市乌达区团结南路**街坊****号,住乌达区书**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2020年2月10日二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1月20日、3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至2017年10月间,张某某(已起诉)伙同张学智(已起诉)、吕某某夫妻多次给周某某放高利贷,利息远高于民间借贷自然债务利息,且为逃避法律处罚,张某某、张学智商议假借吴超的名义给周某某放贷。张某某、张学智在与周某某父母办理海勃湾滨铁**小区**号楼**单元**室的房屋顶帐时,吕某某参与并谎称是公司财务。

本院认为,吕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乌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乌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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