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鹤检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2231993********,汉族,大学文化,务工,户籍地辰溪县**镇**村**组,住怀化市鹤城区**小区**栋**单元**。
辩护人李远长,湖南金州(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2231990********,汉族,大学文化,务工,住辰溪县**镇**村**组。
上列二被不起诉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5月8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发现其妻子向某某与被害人谢某某有染,遂邀约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和陈某某去被害人谢某某工作单位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支行找其理论并在其单位门口向被害人身上泼洒油漆。三人来到被害人单位行长办公室找到被害人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拉扯被害人时与被害人发生肢体冲突,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张某某用拳脚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致被害人眼部受伤,经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室鉴定,被害人伤情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报警并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近亲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被害人谢某某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张某某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