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李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江苏省苏州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检一部刑不诉〔2020〕17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房产中介,住河南省商丘市睢县**镇**村**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031990********,汉族,高中文化,房产中介,住安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镇**村**村**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李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邢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李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与被害人邢某某存在感情纠纷,继而对被害人产生报复心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9年9月8日凌晨,与被不起诉人即其朋友李某某经事先预谋,携带罐装红色喷漆,乘坐李某某驾驶的苏E1****牌照奥迪A4L轿车,至苏州市吴中区**园**区**幢西侧停车位附近,李某某按照张某某的指示使用红色喷漆对被害人邢某某停放在车位上的苏EW****白色宝马轿车车身进行喷涂损毁,后二人乘车逃离现场。被害人邢某某的苏EW****白色宝马轿车车身受损,车辆损失价值合计人民币1万元。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邢某某全部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2020年9月29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李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车辆维修报价单、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市吴中区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辨认笔录等;

6.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