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拉尔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海铁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28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大雁镇**街**单元**栋。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海拉尔公安处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末至10月初,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李某某(不起诉)授意下,伙同何某某(不起诉)、胡某甲某、胡某乙等人,先后三次在牙克石市大雁镇**砖厂废弃铁路专用线处,窃取废旧枕木66根,废旧腐烂枕木6根,经鉴定,被盗废旧枕木共价值人民币1,831元。行窃后,张某某未参与分赃,案发后被盗枕木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物证被盗枕木照片;书证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工作说明、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呼伦贝尔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从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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