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星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5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镇**巷**号**栋**室。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被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逮捕,同日被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8日17时10分许,张某甲(另处理)驾驶桂C****1号黑色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麻上线由白石往崔家上塘方向行驶至麻市至上塘30公里200米(白石幸福泉)路段时,因操作不当驶入到对向,未按照交通信号(交通标线)通行,与对向由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驾驶的桂C****9的红色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张某甲因车辆未购买保险,提出带杨某甲去朋友的修理厂修,杨某甲坚持要去4S店修。张某甲写了份《协议书》给杨某甲,证实“2020年元月18日由本人驾驶桂C****9刹车失灵占道在里峡路段与桂C****9相撞”,表示“承担桂C****9全部损失”。随后杨某甲向其车辆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支公司报案,并发送事故现场照片。2020年1月19日12时50分许,张某甲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为其桂C****1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2020年1月20日10时许,张某甲约杨某甲开车到兴安县城**路**路段摆拍事故现场,并向其投保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报案,后张某甲与杨某甲到兴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报案称是2020年1月19日18时许发生交通事故,骗取该大队开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提交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以骗取保险理赔。2020年3月17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从平安银行账号110142******向桂林真龙东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账号61847******支付桂C****9车修理费15900元,向张某甲中国工商银行账号62172321030******支付桂C****1车修理费3280元。
2020年7月21日,张某甲被抓获。2020年8月5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20年8月10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的父亲杨某乙代为赔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损失人民币15900元,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赔偿被害单位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桂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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