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5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住大名县**乡**村**组**号。2018年11月25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8日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深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王某某合伙在广东省东莞经营鸡蛋批发生意,并与被害人李某某签订鸡蛋购销合同,2018年9月28号、10月3号张某某、王某某在合同期间从李某某处两次分别骗购鸡蛋1010件、1112件。后张某某、王某某二人将骗得鸡蛋销售,并携货款逃匿。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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