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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王某某抢劫案)(王某某)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公诉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93********,蒙古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林**镇**村,因涉嫌抢劫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6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6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王某某欠陈某某100多元钱,2019年6月11日,陈某某找至欣琪快餐向王某某索要,其间,张某某与陈某某发生口角,后王某某、张某某将陈某某带至步行至车站南侧古城边,对陈某某实施殴打,过程中张某某抢了陈某某手机,几分钟后,陈某某回到居住的淑宾宾馆,让别人帮忙报案称打架,王某某、张某某一起回到住处后,张某某称拿了陈某某的手机,王某某立即到陈某某居住的淑宾宾馆将手机归还。

本院认为,王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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