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91981********,汉族,专科毕业,**医院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住大城县**公司**宿舍楼**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住大城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下午17时许,在大城县医院急诊门口对面胡同,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王某某因家庭婚恋纠纷将被害人赵某某打伤。经鉴定,赵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后双方达成调解,被害人对张某某、王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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