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澄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31973********,汉族,文盲,出生地湖南省辰溪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辰溪县**乡**村**组,住海南省澄迈县**镇**附近。因盗窃于2020年10月20日被澄迈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对张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澄迈县公安局对张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监视居住,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对其指定监视居住。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3231965********,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乡**村委**村**号,现住海南省海口市**附近。因盗窃于2020年10月20日被澄迈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对王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澄迈县公安局对王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监视居住,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对其指定监视居住。
辩护人张文斌,广东深天成(文昌)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澄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1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同时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王某某在澄迈县老城镇老城迎宾馆停车场处,将被害人陈某某放置在皮卡车上的用白袋子装着的SIMA牌灌装封口机的两个花键轴设备配件盗走,并于12时许,将盗来的两个配件以18元的价格卖给位于澄江南路的垃圾收购站老板赵某某。
2020年10月19日,张某某、王某某被民警抓获。
案发后,涉案财物已追回,被害人陈某某已谅解张某某、王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王某某是为生活所迫,主观恶性小,且涉案财物价值小,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赃物已追回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张某某、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澄迈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严德令
书 记 员:廖厚章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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