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饶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211991********,汉族,专科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乡**村**组**号,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2019年11月23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饶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饶河县公安局决定延长拘留期限。同年12月23日,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向本院提请批准逮捕,同月30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由饶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饶河县公安局执行。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211998********,汉族,专科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镇,住集贤县**镇。2020年1月6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饶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饶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饶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王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了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3月3日退回饶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饶河县公安局经补充侦查,于同年4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5月15日退回饶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饶河县公安局经补充侦查,于同年6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饶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1月起,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王某甲某在饶河县**镇**门市“**”店,组织、容留、介绍妇女卖淫,并指使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另案处理)为其经营管理。在此期间有妇女经李某某组织、容留、介绍卖淫。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饶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王某甲不起诉。
饶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