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齐梅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08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镇**村**组,住址同户籍地。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梅里斯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08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镇**村**组,住址同户籍地。2020年9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梅里斯分局。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梅里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已于当日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依法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5月25日7时许,在梅里斯区共和镇共和村的养路段西侧道上,因被害人马某某驾驶的拉砖四轮车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和王某乙(男,**岁)驾驶的拉水四轮车差一点相撞,双方发生口角后继而厮打,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通过打电话方式找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帮忙打架,张某某到现场后,用四轮车的摇把子将被害人马某某的左胳膊打伤。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所受伤为轻伤,伤残等级为十级。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20年5月26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于2020年9月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前科劣迹证明、诊断书、医疗费票据、附带民事起诉状、案件移送函、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书、刑事和解协议书、赔偿收据等;
2.证人徐某某、许某某、于某某、方某某、
被害人家属马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齐齐哈尔市公安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书齐公法鉴字(2003)799号鉴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的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规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王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谅解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八十八条刑事和解的规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王某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理的规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王某甲系初犯、偶犯,具有悔罪表现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人性化办案,降低诉讼成本,综合本案情况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王某甲作出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本不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