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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胡某某等8人串通投标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二区检三部刑不诉〔2020〕Z640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2197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系东莞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川县,住**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树明,广东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8月2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开始,汤某甲、汤某乙、温某某(三人均已判决)联系多家公司组成小团队串通投标,团队中标后,参与串通投标的公司获得分红。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原系东莞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者。2016年底,经他人介绍联系,胡某某同意共同参与汤某甲等人组织的串通投标。后胡某某以**公司的名义参与了包括***现代服务业生态产业带首期配套工程(工程金额为7684498元)在内的2次串通投标,并分得串标分红24000元。

2019年6月18日下午,侦查人员在**公司抓获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案发后,胡某某家属已代为退赃24000元。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行为,但情节相对较轻,认罪认罚,已全额退赃,且系企业经营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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