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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范某某等8人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_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市检公诉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女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县,住**楼,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5月5日被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2018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10日向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9月5日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0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2018年12月12日、2019年3月2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间,明知霍岩吸毒贩毒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银行转账,汽车假牌购买,为其频繁的出租房屋及更换电话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的涉案行为,卷宗没有证据表明其具备明知故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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