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侯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镇**街**号,现住福建省闽侯县**镇**号楼**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18时许,言某某在闽侯县**镇**社区路口,因行车问题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发生口角纠纷,继而双方互相用拳头扭打,后张某某跑进附近其父母经营的早餐店内拿出一把菜刀,言某某见状手持石头与张某某对打。言某某手持石头打中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头部,张某某持菜刀砍中言某某左右手和头面部。经闽侯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言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张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但双方已互相谅解,并达成和解协议,社会矛盾已化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闽侯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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