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住**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5日,张某甲(已不起诉)雇佣焦某某在榆树市新庄镇街道干活,焦某某不慎从跳板上掉下来将右腿摔伤后住院治疗。
为骗取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款,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伙同张某甲、张某乙(二人均已不起诉)于2019年8月28日在怀家畜牧场开具虚假证明和虚假承诺书,在榆树市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办理报销手续,共计骗取焦某某国家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款10897.64元。案发后赃款已退还。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就好,赃款已退还,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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