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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许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_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阴检公诉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湖南省益阳市人,住益阳市**区***村新**组**号。2018年11月20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5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9日2020年2月9日、自2020年3月92020年4月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10日)。

湘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1月,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张某某在湘阴县**洲水域及**坝水域使用电力捕鱼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5次,出售水产品共获利约7500元。

1.2018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至次日凌晨,许某某、张某某在湘阴县**坝水域使用电力捕鱼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约200斤,出售水产品获利约1600元。

2.2018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至次日凌晨,许某某、张某某在湘阴县**洲水域使用电力捕鱼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约200斤,出售水产品获利约1700元。

3.2018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至次日凌晨,许某某、张某某在湘阴县**洲水域使用电力捕鱼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约200斤,出售水产品获利约1800元。

4.2018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至次日凌晨,许某某、张某某在湘阴县**洲水域使用电力捕鱼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约300斤,出售水产品获利约2400元。

5. 2018年11月19日晚上至次日凌晨,许某某、张某某在湘阴县** 洲水域使用电力捕鱼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约300斤,被湘阴县渔政站工作人员和湘阴县公安局水上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重量和价值在证据上存在疑问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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