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20〕Z6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3199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安徽省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东区**镇**村**庄**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3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阜阳市人,户籍地阜阳市颍东区**镇**村**庄**号,现住阜阳市颍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号楼**单元**户。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23时30分许,被害人刘某某与他人在阜阳市颍东区**镇**村**庄金某某家门口打牌时,因出牌琐事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郑某某发生口角,后相互发生厮打,在厮打的过程中被害人刘某某被打倒在地致左胳膊受伤。经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害人刘某某外伤致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郑某某于2019年12月4日已一次性支付被害人赔偿金共计2392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本案系民间偶发矛盾引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郑某某案发后确有悔罪表现,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以及被不起诉人的认罪态度,可以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张某某、郑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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