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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郝某甲假冒注册商案)_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垦检公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张欢欢张某某,男,1985年9月25日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202231985092523311202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天津市静海区抬头镇友好村美景胡同9号及现住址天津市静海区**镇**村**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东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郝金东郝某甲,男,1984年11月25日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202231984112523171202231984********,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司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天津市静海区台头镇建设村庆丰胡同7号及现住址天津市静海区**镇**村**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东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郝建顺郝某乙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东营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4月20日,东营市人民检察院以郝建顺郝某乙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将该案移交本院,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第一次退回东营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东营市公安局于2020年6月19日补查重报,并将被不起诉人张欢欢张某某、郝金东郝某甲一并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以郝建顺郝某乙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垦利区法院提起公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2月,郝建顺郝某乙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天津市鑫兴坚果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鑫兴坚果)许可,仿制了鑫兴坚果生产销售的“打手”牌瓜子包装纸箱,郝建顺郝某乙等人将购买的“岳城”牌瓜子装入仿制包装纸箱假冒为“打手”牌瓜子。郝建顺郝某乙谎称其系鑫兴坚果业务经理,多次向东营亮好商贸有限公司(门店名称“永好干果批发店”)销售假冒“打手”牌瓜子,累计5800箱,销售金额总计64.08万元。2019年12月4日,东营市东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永好干果批发店现场查获并扣押标有鑫兴坚果注册商标标识的“打手”牌瓜子866箱。经鑫兴坚果鉴定,该866箱“打手”牌瓜子均为假冒产品,且假冒产品包装箱上的图形商标与鑫兴坚果申请注册的注册商标(有效期2018年10月7日至2028年10月6日)相同。

将被不起诉人张欢欢张某某系郝建顺郝某乙外甥女婿,张欢欢张某某有一辆厢式货车对外出租,在郝建顺郝某乙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张欢欢张某某先后为其运输“岳城”牌瓜子、郝建顺郝某乙私自印制的“打手”牌瓜子包装箱、假冒的“打手”牌瓜子,郝建顺郝某乙向张欢欢张某某支付了运输费用。张欢欢张某某还根据郝建顺郝某乙的要求向“岳城”牌瓜子经销商汇款,张欢欢张某某、郝建顺郝某乙二人均称系借款。将被不起诉人郝金东郝某甲系郝建顺郝某乙外甥,郝金东郝某甲根据郝建顺郝某乙的要求下载APP,并通过APP联系运输车辆,将郝建顺郝某乙假冒“打手”牌瓜子运往山东东营“永好干果批发店”。张欢欢张某某、郝金东郝某甲均辩称不知道郝建顺郝某乙假冒注册商标的事情,郝建顺郝某乙也供述没有告诉过张欢欢张某某、郝金东郝某甲其假冒注册商标的事情。张欢欢张某某、郝金东郝某甲的行为对郝建顺郝某乙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在客观上确实起到了一定的帮助和促进作用,但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张欢欢张某某、郝金东郝某甲是在明知郝建顺郝某乙假冒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对郝建顺郝某乙予以帮助,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归罪原则及疑罪从无的原则,张欢欢张某某、郝金东郝某甲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本院认为,张欢欢张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欢欢张某某不起诉。

本案中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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