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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马某某涉嫌盗窃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13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5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区**镇**村**号,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24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伙同马某某在青岛市城阳区**街道**村停车场,盗窃刘某某停于此处的货车后斗内2个西瓜。2020年8月17日24时许,张某某伙同马某某在城阳区**街道**村停车场,盗窃刘某某停于此处的货车后斗内20余斤葡萄、10余斤橘子、20余斤梨。2020年8月23日24时许,张某某伙同马某某在青岛市城阳区**街道**村停车场,盗窃任某某停于此处的货车后斗内2个西瓜。案发后张某某、马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记录、抓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任某某、刘某某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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