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13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5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区**镇**村**号,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24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伙同马某某在青岛市城阳区**街道**村停车场,盗窃刘某某停于此处的货车后斗内2个西瓜。2020年8月17日24时许,张某某伙同马某某在城阳区**街道**村停车场,盗窃刘某某停于此处的货车后斗内20余斤葡萄、10余斤橘子、20余斤梨。2020年8月23日24时许,张某某伙同马某某在青岛市城阳区**街道**村停车场,盗窃任某某停于此处的货车后斗内2个西瓜。案发后张某某、马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记录、抓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任某某、刘某某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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