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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黄某某开设赌场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虞检刑不诉〔2021〕11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 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88********,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务工,住**省****房。2020年6月12日因本案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因疫情无法羁押,同年6月13日变更为监视居住(指定),同年6月28日因本案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同年8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浙江方也律师事务所。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51991********,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务工,住**省****室。2020年4月25日因本案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因疫情无法羁押,同年4月27日变更为监视居住(指定),同年6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9月17日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12月25日两次将本案退回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20年11月26日、2021年1月25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2月至2019年6月期间,张某某、黄*某某作为深圳**公司工作人员参与了网络赌博应用程序“牛元帅”的数据维护工作。期间,张某某工资获利10.6万元,黄*某某工资获利10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于张某某、黄*某某因参与“牛元帅”维护而非法获利的数额不清,不能完全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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