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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黄某某诈骗案)(张某某)_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62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052001********,汉族,中专文化,在校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9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7月中旬,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伙同黄某某在“知乎”APP上发布资金盘赚钱的文章吸引他人,再将被害人拉进QQ群“我是最棒的”里面以资金盘盈利的虚假信息继续诱骗被害人,之后让被害人将钱转账到黄某某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2179930003********”,骗取成功后,将被害人的联系方式拉黑删除。两人骗取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柴某某、董某某、刘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12700.49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协助抓获同案犯黄某某,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全部退赔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和立功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全部退赔并取得五名被害人的谅解,系在校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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