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检二部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绰号**,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住泸西县**镇**社区**巷**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本院以不构成犯罪不予批准逮捕;2019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诈骗罪),次日被泸西县公安局逮捕,同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泸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至2012年,戚某某(另案处理)在经营弥勒市**煤矿期间,曾给泸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他人多次借款用于经营,因经营不善,导致资不抵债。随后,认识了亚某某(另案处理),且亚某某提议将煤矿转让后所得款项用于抵偿相关债务,后来亚某某的介绍下,戚某某与王某甲(另案处理)商谈赔偿事宜,最后决定由王某甲出面帮忙处理债务,并组织召开了所谓的债权人大会,部分债权人迫于王某甲的社会影响,同意了债权偿还比例,并将借款凭证交给亚某某登记。后来煤矿以3800万元转让后,所得款项先后转入亚某某的银行账户内,戚某某、王某甲为了抵偿后还有部分余款,采用虚增债务的方式,来扩大债务,进而缩小偿还比例,便虚增了王某甲、李某某(另案处理)、王某乙等人的债权,还虚增了无实际债权的王某丙和段某某、张某某(二人不起诉)等人债权,随后在亚某某的主持下,将转让煤矿所得款项按比例偿还了部分债权人,剩余款项被戚某某、王某甲等人私分。

本院认为,张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泸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