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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不起诉决定书)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3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4199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有限公司职员,现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该局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30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20年4月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追求自己的被害人胡某某隐瞒自己已有男朋友的事实,多次以朋友借款、借款看病等理由,骗取胡某某共计人民币54700元。其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9年4月、8月、11月三次共归还胡某某2500元。

被害人胡某某发现被骗后于2020年5月1日报警。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同年7月22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世纪龙祥嘉园1号楼3单元401室被民警抓获。同年7月29日,被不起诉人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行为,但张某某系初犯,认罪认罚,且已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系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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