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4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路**号**房。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5月1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8月30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7月19日、9月27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8月20日、10月28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年底,佛山市南海区**街道**村委发布招标公告推出**一期项目,招标底价是年租金800万元。取得竞标资格的人员包括梁某甲、唐某某(后面合伙人包括黎某某、张某某、梁某乙)、阮某某、丘某某、赖某某(合伙人李某某)、黄某某、刘某某、陈某某、邓某某。**一期开标前一晚,唐某某为谋取围标好处费,主动以电话的方式将梁某甲、阮某某、丘某某、赖某某、黄某某、刘某某、陈某某、邓某某约至**宾馆,其中刘某某未赴约。上述人员到齐后,唐某某说在此谈妥,谁给其他竞标者的好处费多,大家就让谁中标。最后确定由梁某甲方中标,大部分竞投人收取中标者100多万元的围标好处费后弃标,其他人员与中标者达成协议另外计算。开标当天,梁某甲方以802万元中标。开标后几天,梁某甲方将好处费汇入唐某某处,由其汇给其他竞标者,其中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获取13万元好处费。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认定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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