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串通投标案)(公开版)_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渌检刑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31981********,汉族,本科文化,群众,湖南**代理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花园**栋**号,现住株洲市天元区**栋**室,无前科。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22日本院对其重新对其取保候审,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家。

辩护人罗某某,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先后于2020年3月8日和5月8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先后于2020年4月8日和6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下半年,原株洲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委托湖南**代理公司负责株洲县**大市场、**大厦中央空调采购及安装项目的招投标代理工作。

为了让该项目顺利发包给挂靠湖南**工程有限公司的冷某某,2015年12月初招标文件公示前,在时任株洲县县委书记的谭某某(提起公诉)和其情妇刘某某(提起公诉)的安排下,业主单位即该项目的负责人雷某某、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和冷某某在株洲市天元区**桥附近的**茶楼一包间内见面,雷某某安排张某某在招标过程中要关照冷某某。

之后,冷某某到张某某办公室要其关照五公司中标,张某某为了使五公司能中标,提出在制作招标文件中设置两个门槛来排除其他报名的公司:1、投标人资格要求采购单位出具现场考察证明材料;2、投标单位所投空调类产品必须为政府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18期产品。另外张某某还告知冷某某在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的品牌评价及比较”和“商务部分的经济实力”的评分标准中能打高分的打分小项,帮助五公司中标。

2015年12月28日开标后,由冷某某挂靠的湖南**工程有限公司以11962888.12元的投标合同总价中标,并通过湖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湖南**有限公司招标代理费108814元。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串通投标罪。在共同犯罪中,张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案发后,张某某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坦白的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从轻处罚。张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且能主动退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依法扣押张某某的招标代理费97000元,由公安机关处理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