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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串通投标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未检刑不诉〔2019〕13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3197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佛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佛山市顺德区**镇**街**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7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9月2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2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2月,莫某某(另案处理)作为佛山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实际经营者之一,为使**公司挂靠的广东省**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佛山市生命科学园大布路南侧地块项目基坑支护工程,通过原佛山市**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甲(已死亡)联系时任佛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业务部经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要求其配合参与投标,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同意配合莫某某参与上述工程的投标,并指派佛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陈某乙负责相关事宜。莫某某从中确定投标价格并支付投标保证金,最终使得广东省**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上述工程,该工程的项目金额约人民币1250万元。事后莫某某一共支付了人民币15000元给陈某甲作为佛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佛山市**集团有限公司围标的费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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