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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串通投标案)_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利检一部刑不诉〔2020〕14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生于1986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 5115211986********,汉族,大专文化,**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县**镇**街**号,现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路**号**城二期**栋**楼**号。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0月14日移送本院。经检察长批准,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月12日,旺苍县土地整理项目发布招标公告,共分为四个标段,同时招投标。张某乙(已起诉)、范某甲(已起诉)分别通过他人以支付8000 元至16000 元不等的报名费、1000 元至2000 元不等的出场费等好处费为条件,共组织190余家公司准备参与投标,二人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用各自组织的公司,统一确定投标报价下浮比例,共同串通投标。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明知范某甲串通投标,出借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给范某甲,并帮助组织17家公司。最终张某乙、范某甲所组织的公司通过串通投标取得该项目四个标段的承建权,二人将中标项目转变他人从中牟利。其中张某甲帮助组织的**建设中得第4标段,张某甲帮助范某甲将第4标段以140万出售给范某乙实际承建。

2.2018年11月14日,四川广旺集团代池坝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物业分离移交项目(招标控制价3750.941757万元)发布招标公告,被告人张某乙安排被告人张某丙具体负责此项目的串标。 张某乙、张某丙分别联系多家符合投标条件的公司准备串通投标,同时通过张某甲等人,以支付5000元至7000元不等的所谓的报名费、开标费等好处费为条件,共组织191家公司由张某乙、张某丙统一控制用于串通投标。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明知张某乙串通投标,帮助组织20家公司,收取张某乙支付的好处费18.3万元,转支给所组织的其他公司。最终张某乙所组织的**公司通过串通投标取得该项目的承建权。

案发后,张某甲退缴赃款28.2万元,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表、支付凭证、招投标文件等书证,证人证言,张某乙、张某甲等的供述。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缴赃款等情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甲不起诉。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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