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串通投标案)_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021990********,大专文化,无业,住泰州市医药高新区**小区**室(户籍地泰州市医药高新区**街道**社区**组**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燕,江苏泰和(泰州)律师事务所。

本案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明知任某某(另案处理)欲借用其他公司资质,采取串标的方式参与西湖翠苑、明珠花园老旧小区雨污分流改造工程投标,仍帮助任某某借用上海环溪公司的资质,并在任某某的指使下帮助准备投标事宜。后任某某使用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帮助借得的上海环溪公司资质和江苏鑫贝、水木年华公司资质,参与西湖翠苑、明珠花园两个工程七个标段投标,并操控三家公司报价。最终,上海环溪公司以8558453.9元中西湖翠苑一标段;泰州水木年华建设公司以6708516.37元中西湖翠苑三标段。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调取的招标材料、招标公告、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时某某、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