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绰号“***”,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6241967********,汉族,小学文化,新昌县**街道**村村长,住新昌县**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4月17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4月17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为能取得新昌县**中学建设工程的承包权,在潘某某(另案处理)的提议下,企图通过串通多家建设公司进行投标的方式以获得该建设工程项目,两人商议认同后,分别联系寻找串通投标的建设公司,并允诺建设公司帮助投标的好处费。后潘某某主动找到梁某某、杨某甲、黄某某、徐某某、杨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成功说服上述人员帮助串通投标并获取*甲、*乙、*丙等共18家建设公司的投标帮助,潘某某、梁某某对决定能否中标的让利率进行排列,并将让利率数字通知至各公司写进标书内进行投标。在新昌县**中学建设工程项目投标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伙同潘某某、梁某某、杨某甲、求某某、赵某某、徐某某、黄某某等人,共计串通建设公司20家,最后入围的两家建设单位皆为张某某等人串通的公司,最终中标单位为*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后张某某顺利承包该项目。
2018年4月17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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